粮食收购企业备案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基本编码 | 001059001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4830141249014400105900100001 |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 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4830141249014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上级下放 |
窗口办理
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常州市东方东路168号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A区05综合窗口 |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1:30,下午13:30-17: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预约服务除外) |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
- 受理条件: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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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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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发放、送达 | 0工作日 | 准予许可的,发放证照或备案文书。可选择自取或邮寄送达。 |
2 | 审核、审查 | 0工作日 | 审批科室审核材料,作出是否准予许可决定,如需现场踏勘的,由踏勘科现场踏勘,符合要求的,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如不符合要求的,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发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3 | 申请、受理 | 0工作日 | 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可通过现场申请、网上申请、邮寄申请等方式向审批部门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错误可当场修正,出具《受理通知书》。不属于许可范畴的或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1个工作日内退回材料,发放一次性《补正通知书》。 |
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 其他 | 审批结果名称 | 江苏省粮食收购企业备案表 |
审批结果样本 | 江苏省粮食收购企业备案表 |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 增补依据
-
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以下简称粮食收购者),应当具备与其收购粮食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能力。 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以下简称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以及仓储设施等信息,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变更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粮食收购管理和服务,规范粮食收购活动。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常见问题
问:
什么对象需要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
答: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国家粮食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工商登记,并经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机关)审核,取得粮食收购资格。 第三条规定农民、粮食经纪人、农贸市场粮食交易者等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无需办理粮食收购资格。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 当面咨询,咨询电话:0519-68762137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9-12345 |
权利义务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 《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
部门 | 常州市人民政府(具体复议受理机构为常州市司法局) |
电话 | 0519-81285205 |
地址 | 常州市钟楼区尚郡公寓9号4楼(常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受理,邮政编码213001)) |
网址 | 无 |
行政诉讼 | |
部门 |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
电话 | 0519-88311859 |
地址 | 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长安路12号(邮政编码213161) |
网址 | 人民法院律师服务平台https://lspt.court.gov.cn/;微信公众号:微法院 |